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09號
SLDV,106,補,809,201707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張春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元陳周鶴子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