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綏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捌萬捌仟元,應徵裁判費伍萬陸仟叁
佰肆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伍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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