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士簡字第50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高欣堂即麗莎寶寶商行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法院書記官 陳麗如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高欣堂即麗莎寶寶商行於民國93年11月4日邀 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1,00 0,000 元,約定借款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借款期 間至96年11月4 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遲 延還本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高欣堂即麗莎寶寶商行僅繳 付至96年2 月4 日,迭經催討無效,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借款應視同到期,迄今尚欠本金275,745 元未還,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借據暨約定書及撥 款傳票均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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