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椰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和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和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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