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96年度,715號
SLEV,96,士小,715,2007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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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氟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氟豹工業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 6 月2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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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氟豹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