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新加坡商德安中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鈞煒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
3,6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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