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75號
SLDV,106,補,775,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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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新加坡商德安中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鈞煒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
3,6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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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德安中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德安中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