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62號
SLDV,106,補,762,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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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隨身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原告與被告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7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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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隨身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