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丁建民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榮林律師
被 告 丁建瑛即丁新梅
丁建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2,028,608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48,000元(106年公告現值)×20,004平方公尺×110/5576
2(權利範圍)×1/3(應有部分)=1,946,757 元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48,000元(106年公告現值)×6平方公尺×110/55762(權
利範圍)×1/3(應有部分)=584元
(三)、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路00號6樓):
243,800元(房屋課稅現值)×1/1(權利範圍)×1/3(應
有部分)=81,267元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28,608元。
(計算式:1,946,757 元+584元+81,267元=2,028,60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