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26號
SLDV,106,補,726,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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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春榮金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榮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貳
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肆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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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榮金屬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