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李成家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宋盈萱律師
被 告 葉明裕
陳燕
楊金藏
吳鄒市
鄭素蓮
陳金順
陳金德
陳兩全
陳金鎰
陳金得
陳建川
陳英
陳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
定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被告於本院105 年度司執
字第73476 號執行事件所主張之執行名義價額即新臺幣(下同)
1,563,77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 捨5 入)
㈠拆屋還地部分:
⒈被告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 ○00000 地號土
地請求原告拆除之面積合計為1,123.46平方公尺(計算式:9.
92+412.58+16.24 +149.6 +47.21 +364.8 +0.86+19.6
6 +8.39+86.85 +7.35=1,123.46)。
⒉106 年土地公告現值1,200 元×前開土地面積1123.46 平方公
尺=1,348,152 元。
㈡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訴訟費用部分:
163,772元+51,853元=215,625元。
㈢合計:1,563,777元
1,348,152元+215,625元=1,563,7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