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37號
SLDV,106,補,637,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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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陳晉卿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陳怡倩律師
被   告 長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公司應將其股東名簿上所載股
東魏錦輝所有之股份即1 萬6,000 股變更股東登記為原告,並應
發給股票予原告」,屬於財產權訴訟,而應以被告公司每股淨值
為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適當,又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北投稽徵所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函覆本院之被告公司資產負債
表(即最近一次申報資料)所示被告公司105 年之權益總額(即
資產淨值)為新臺幣(下同)3 億4,666 萬2,203 元,而被告公
司股份總數為1,885 萬股,換算每股淨值為18元(計算式:3 億
4, 666萬2,203 元÷1,885 萬股=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據
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萬8,000 元(計算式:18元×1
萬6,000 股=28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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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