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02號
SLDV,106,補,602,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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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葉林錦麗
被   告 賴嘉翎即賴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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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