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96號
SLDV,106,補,596,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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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陳建元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廖孟意律師
被   告 陳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48,816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
一、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坐落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00000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0號房屋(下稱系
  爭不動產)相同路段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起訴時相近時
  點僅有104年3月此筆,成交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70,746元〈
  60,000,000元÷221.61平方公尺=270,746元,元以下4捨5
  入)。
二、上開建物四層樓含附屬建物在內共284.76平方公尺(計算式
  :199.56+17.48+6.27+1.8+54.25+3.5+1.9=284.76
  )。原告就上開建物之應有部分為1/2,是本件起訴時原告
  就系爭不動產因分割所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8,548,816元(計算式:〈284.76平方公尺×270,746元〉
  ×1/2=38,548,816元,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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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