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64號
SLDV,106,聲,164,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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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孔福來 
      孔志文 
      孔志明 
代 理 人 孔淑娟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賴吉美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拆除
違建返還頂樓平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五○一號拆除違建返還頂樓平台等事件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九日及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 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 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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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