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邱柏揚即合福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高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222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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