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06年度,3號
SLDV,106,消債聲免,3,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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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冠伶即陳美玲
上列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冠伶即陳美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33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第 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 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 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第141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各 債權人之金額已達新臺幣(下同)10萬0,010 元,其中債權 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償3,230 元、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受償7,400 元、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受償5, 890 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償5,080 元、立新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償1 萬3,420 元、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受償1 萬830 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信銀行)受償1 萬970 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受償5,660 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 第一資管公司)受償5,700 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受償 6,780 元、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償7,650 元、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受償1 萬7,400 元,總清償金額已達 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 人之生活必要支出之餘額9 萬6,240 元,爰依第141 條規定 聲請免責。
三、經查:
㈠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12月17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 2 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裁定自102 年12月20日17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嗣因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 亦未經本院裁定認可,故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 定自104 年7 月1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 程序。本院復認債務人該當第133 條所定不免責事由,而以 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免責 確定,業經調取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債務人依第141 條規定



聲請免責,依首揭說明及規定,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已清償 達第133 條規定之數額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受償額是否均 達其應受分配額予以認定。
㈡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固定 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其於聲請 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必要 生活費用,尚餘9 萬6,240 元(計算式:480,000-383,760= 96,240,見系爭裁定第3 頁)。又債務人之全體普通債權人 於清算程序中未受分配款項,依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本院陳報 之債權金額(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7頁、第59頁至第128 頁 ),各債權人之債權總額、比例如附表所示。而債務人主張 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達10萬0,010 元,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逾如附表應受分配額欄所示金額等 情,業據提出郵政匯票影本(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29頁)為 證,各債權人均表明已收悉如附表所示之受償金額,此有各 債權人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9 頁至第57頁、第59頁至第128 頁)附卷可佐,其中債權人國 泰世華銀行陳報之受償金額實為1 萬4,290 元(見本院卷第 67頁),故債務人總清償數額應為10萬8,410 元,且各債權 人之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第141 條所定之免責 要件。
㈢末依第133 條、第141 條之上開規定,可知債務人經依第13 3 條受不免責裁定而欲聲請免責時,法院所應審查者原則為 第141 條之要件,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 條所定數額, 法院即應為免責之裁定。本件債務人經本院以第133 條規定 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依第141 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免責,本 院僅能審查其有無符合第141 條之要件,無從再斟酌原不免 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是債權人中信銀行、台北富 邦銀行、滙誠第一資管公司具狀主張債務人符合第133 條及 第134 條第7 款至第8 款所定事由,應予不免責裁定云云, 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 達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符合第141 條所定之免責要件,債務人聲請免責, 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編號│普通債權人名稱 │ 債權總額 │債權額比例│第141 條所定之│已受償金額│
│ │ │ │ │ 應受分配額 │ │
│ │ │(新臺幣)│ │(新臺幣,元以│(新臺幣)│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1.│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40,629 │ 17.16% │ 16,518 │ 17,400 │
├──┼──────────┼─────┼─────┼───────┼─────┤
│ 2.│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2,085 │ 5.14% │ 4,951 │ 5,660 │
├──┼──────────┼─────┼─────┼───────┼─────┤
│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65,785 │ 3.33% │ 3,190 │ 3,230 │
│ │公司 │ │ │ │ │
├──┼──────────┼─────┼─────┼───────┼─────┤
│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221,344 │ 11.15% │ 10,734 │ 10,970 │
│ │有限公司 │ │ │ │ │
├──┼──────────┼─────┼─────┼───────┼─────┤
│ 5.│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266,375 │ 13.42% │ 12,918 │ 13,420 │
│ │公司 │ │ │ │ │
├──┼──────────┼─────┼─────┼───────┼─────┤
│ 6.│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37,638 │ 6.94% │ 6,675 │ 6,780 │
├──┼──────────┼─────┼─────┼───────┼─────┤
│ 7.│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213,444 │ 10.76% │ 10,351 │ 10,830 │
│ │公司 │ │ │ │ │
├──┼──────────┼─────┼─────┼───────┼─────┤
│ 8.│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04,574 │ 5.27% │ 5,071 │ 5,080 │
│ │公司 │ │ │ │ │
├──┼──────────┼─────┼─────┼───────┼─────┤
│ 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144,317 │ 7.2% │ 6,998 │ 7,4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 151,667 │ 7.64% │ 7,355 │ 7,650 │
│ │有限公司 │ │ │ │ │
├──┼──────────┼─────┼─────┼───────┼─────┤
│ 11.│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115,977 │ 5.84% │ 5,624 │ 5,7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120,740 │ 6.08% │ 5,855 │ 14,290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1,984,575 │ 100% │ 96,240 │ 108,4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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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