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96年度,96號
PKEV,96,港簡,96,200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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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港簡字第9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零玖佰陸
  拾叁元,應繳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伍佰叁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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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