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港簡字第9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零玖佰陸
拾叁元,應繳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伍佰叁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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