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96年度,220號
PKEV,96,港小,220,200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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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6年度港小字第22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原住雲林
            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瑞豐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費 300元
合 計 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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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