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6年度,37號
NHEV,96,湖簡,37,200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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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37號
原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得比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8 月9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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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比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