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09號
SLDV,106,消債更,109,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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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
債 務 人 鄭仲斌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時間及 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 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債務人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4.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 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
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6.說明所居住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 費用?並提出105 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 單位申請)。
7.說明債務人自陳居住於姐姐家,為何仍須支出租金?並提 出相關文件資料釋明。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4 年4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債務人保管劃撥 帳戶相關資料(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並說明 債務人目前所有股票(含實體股票)之種類及數量。 10.債務人自陳擔任計程車司機,每月薪資收入約新臺幣2 萬 5,000 元等語,債務人應提出計算式及相關文件資料釋明 。
11.說明債務人所有汽車之現值,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 12.債務人之國民年金、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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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