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簡字,96年度,87號
NHEM,96,湖簡,87,200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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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甲○廉股)字第6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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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