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57號
抗 告 人 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哲民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14
日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42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第17條規 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 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同法第26條亦有明定。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4209號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預納費用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裁 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該項裁定 已於106 年6 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抗告人逾期迄未預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 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 ,故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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