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聲字,96年度,36號
FSEV,96,鳳簡聲,36,200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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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晉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8 月17日對相對人所發之「台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2837號」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裁全 字第412 號假扣押事件,現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之聲請,本 件假扣押案件已經終結,聲請人遂於96年8 月17日以「台中 法院郵局第2837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如受有損失,應於 接函後21日內行使權利,惟上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 而遭退件,為此乃聲請裁定准就96年8 月17日以「台中法院 郵局第2837號存證信函」所為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上開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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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