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6年度,1242號
FSEV,96,鳳簡,1242,200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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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東業科技有限公司
              8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242號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8 月21日上午9 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玖仟伍佰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 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黃麗緞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
┌──┬──────┬─────┬─────┬─────┐
│編號│發票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
├──┼──────┼─────┼─────┼─────┤




│1 │2,089,500元 │95.11.22 │95.11.22 │GA0000000 │
├──┼──────┼─────┼─────┼─────┤
│2 │1,050,000元 │95.11.30 │95.11.30 │GA0000000 │
├──┴──────┴─────┴─────┴─────┤
│合計: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玖仟伍佰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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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