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96年度,1520號
FSEV,96,鳳小,1520,20070808,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五甲第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鳳山市第二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152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8月8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96 年7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五甲第一大樓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96年3月1日左 營新莊仔郵局第323號存證信函、欠繳管理費明細表及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