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6年度,1107號
KSEV,96,雄補,1107,200708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9,393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4,29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