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桂林山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鎧聖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特定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 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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