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鋐監控器材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0,000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①向本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②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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