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永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800 元,
應繳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
尚應補繳1,2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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