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相 對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成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所明定。又經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業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96 年5 月18日(申請編號0000000-D-002) 審查表附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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