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聲字,96年度,153號
KSEV,96,雄聲,153,2007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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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15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榮廣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榮廣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給付職業傷害補償金新台幣(下 同)259,87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760 元。業據提出起訴狀及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屏東縣 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等件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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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廣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