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聲字,96年度,147號
KSEV,96,雄聲,147,2007082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147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得家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抗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得家海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