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79 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8 月22日上午11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貴雀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伍仟零參拾捌
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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