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6384號
原 告 震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龍虎通運股份有限公
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80,000 元(計算式
:( (10X12)+6)X 30,000)) ,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38
,422 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 元,尚欠新台幣37,42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費用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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