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4331號
KSEV,96,雄簡,4331,200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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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張家榮即張冠良即小惠餐飲小吃部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3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8 月30日上午9 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還款明細查詢單、貸款契約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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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