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4316號
KSEV,96,雄簡,4316,200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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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12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舜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31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8 月16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舜揚實業有限公司丙○○經合法 通知到場亦不爭執,且被告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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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舜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