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馬簡移調字第21號
聲請人 崔茂東
相對人 王寶玲
相對人 謝九剛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馬簡移調字第2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 年8月31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崔茂東
相對人 王寶玲
謝九剛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96年10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給付新台幣七仟伍佰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王寶玲因前項調解內容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相對人謝
九剛應再給付相對人王寶玲。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