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被 繼 承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復華律師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92年3月25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緣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生前最後設 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19巷9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82年12月8 日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 ○區○○段一小段1854地號土地暨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路64號房屋各1 筆為聲請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之抵押權與聲請人,擔保其本人 對聲請人現在及未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2年 12月1 日至112 年12月1 日,並已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被繼承人甲○○於89年12月28日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 款300 萬元,約定利息案8.94%按月計付,其借款期限為15 年自89年12月30日起已每一個月為一期,分180 期平均攤還 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繼承人甲○○自90年5 月30日 起即未繳付本息,上欠本金295 萬9626元,及自90年5 月30 日起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清償,依照上開約定 事項第三條第一款之約定,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㈡案外人李台明於88年7 月23日將其所有坐落高雄縣鳳山市○
○○段204-6 地號土地暨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市 ○○街19巷9 號房屋各1 筆為聲請人設定本件最高限額新臺 幣150 萬元之抵押權與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 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8年7 月22日至138 年7 月21日,並已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案外人李台 明將上開之不動產於90年5 月17日賣予被繼承人甲○○,並 已辦妥移轉登記手續。嗣案外人李台明於88年7 月31日依上 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125 萬元,約定利息案8.475 %按月計 付,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88年7 月31日起已每一個月為一期 ,分240 期平均攤還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之分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借款人李台 明自90年6 月30日起即未繳付本息,尚欠本金120 萬387 元 ,及自90年6 月30日起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清 償,依照上開約定事項第三條第一款之約定,本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
㈢經查被繼承人甲○○於92年3 月25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均拋 棄繼承、且未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選任遺產管理人,致聲 請人之債權無法行使,為此依非訟事件法第149 條第1項 前 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聲請,請求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 理人以符合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甲○○遺產 清單、繼承系統表、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借據 等資料為證,而被繼承人甲○○確已於92年3月25日死亡, 其合法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92年度繼字第527 號、第534 號、第662 號、第854 號拋棄 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是甲○○之遺產繼承人 既已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亦無指定遺產管理人,揆諸首揭 法條規定與前開說明,聲請人既為甲○○之債權人,自有利 害關係,其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四、本院審酌甲○○之繼承人既均已拋棄繼承,於法律上已無義 務就甲○○之遺產再為管理,本院另審酌具律師身分之人, 受有法律之專業訓練,嫻熟公示催告、強制執行等相關法律 程序,且對於遺產管理人依法應盡之管理職責,當較一般未 受法學訓練之民眾更為明瞭,是如將甲○○之遺產交由律師 管理,應有利於處理後續之遺產問題,亦利於債權人債權之 實現,且律師之行止均受有律師法之規範,其執行遺產管理 人之職務更能公正適法,應適於擔任遺產管理人職務,而林
復華律師學有專長,多年來從事律師工作,且係高雄律師公 會登記願意擔任遺產管理人之人員,此有該公會登錄律師願 意擔任遺產管理人名單1份在卷足稽,核其學識及專業經驗 ,應能勝任遺產管理人職務,誠為妥適人選。從而選任林復 華律師擔任本件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負責處理有 關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事宜。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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