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長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丁○○
之2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長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柏圓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於94年更名)、丁○○、乙○○經合法通知,均無正 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長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長圓公司 )於 民國93年5 月27日,邀同被告丁○○、乙○○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93年5 月27日起至96年5 月27日止,共計36期,利息自借款 日起按年率5 %固定利率計算;另50萬元借款則自93年5 月 27日起至96年5 月27日止,亦分36期,按期於當月27日定額 攤還本息,利息則自借款日起按年率19.738%,以固定利率 計付。上開2 筆借款就逾期違約金均約定,如未依約繳納本 息時,無須通知或催告,期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嗣後長圓公司 於95年1 月5 日簽立之增補契約,將原2 筆借款到期日均變 更為99年9 月27日;利息改按年利率4.5 %固定計收;本金 餘額600,385 元,自94年9 月27日起至96年9 月26日止按月 付息不還本,自96年9 月27日起以1 個月為1 期,依年金法 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償付本息。詎被告長圓公司僅繳納本 息至96年5 月26日,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共計尚欠本金599,275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 清償,而被告丁○○、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 法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 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 、第23 3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 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 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 單、指數型信貸指標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婉琪
附表:
┌─────┬────────┬──────┬─────────────────────┐
│金額 │遲延利息計算期間│遲延利息 │違約金計算之期間及利息(週年利率) │
│(新臺幣)│ │(週年利率)│ │
├─────┼────────┼──────┼─────────────────────┤
│參拾壹萬貳│自民國96年5 月27│4.5% │自民國96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仟捌佰參拾│日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計算,逾期超過6 │
│伍元 │ │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貳拾捌萬陸│自民國96年5 月27│4.5% │自民國96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仟肆佰肆拾│日起至清償日止 │ │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計算,逾期超過6 │
│元 │ │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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