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556號
PCDV,106,司促,14556,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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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葉信誼
債 務 人 葉東閔
一、債務人葉東閔葉信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
  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信誼於民國102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葉東閔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
  知書」動用3筆,計新臺幣75,36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
  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葉信誼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73,41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
  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葉東閔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東閔、葉│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73412 │信誼   │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東閔、葉│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3412 │信誼   │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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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