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14320號
KSDV,96,票,14320,2007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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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4320號
聲 請 人 瑞峰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4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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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票字第1432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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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 │
│ │       │  (新 台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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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3月3日 │100,000元 │96年3月3日 │644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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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3月3日 │150,000元 │96年3月3日 │644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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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6年3月3日 │150,000元 │96年3月3日 │644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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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6年3月3日 │36,450元 │96年3月3日 │644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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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峰欣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