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552號
PCDV,106,司促,14552,201706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胡志遠
債 務 人 曾鳳儀
債 務 人 胡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壹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志遠於民國92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曾鳳儀胡明志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10筆,計新臺幣287,61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
  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胡志遠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145,51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
  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鳳儀胡明志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10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志遠、胡│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145515│明志、曾鳳│月1日起   │      │       │
│  │元  │儀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志遠、胡│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5515│明志、曾鳳│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儀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