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2017號
KSDV,96,拍,2017,2007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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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01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洪倩梅於民國93年12月30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2,7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 93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33 年12月28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5年4 月 8 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經登記在案。三、嗣案外人洪倩梅依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期間向聲請人借用 如該附表(二)所示之各筆金額,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 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原萬 通銀行之現金卡部分,因聲請人因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 ,於民國92年12月1 日正式合併萬通銀行,故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為聲請人。詎案外人洪倩梅自附表(二)所示之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 據影本4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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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