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6年度,1307號
KSDV,96,審訴,1307,200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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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浩成農牧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蓬萊環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 96年7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其差額,此裁定
已於96年8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
逾期至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則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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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蓬萊環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成農牧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