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539號
PCDV,106,司促,14539,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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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柏諺
債 務 人 何美卿
一、債務人何美卿黃柏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柏諺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何美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7萬0,048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黃柏諺於105年11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7萬0,04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何美卿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美卿、黃│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70048 │柏諺   │0月14日起  │3月1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3月1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美卿、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048 │柏諺   │1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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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