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0693號
債 權 人 謝宗光即宏總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