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531號
PCDV,106,司促,14531,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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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3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生喜
代 理 人 廖展暉
債 務 人 盧錦雄
債 務 人 陳以民
債 務 人 盧冠良
一、債務人盧錦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貳萬
  貳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
  債務人陳以民盧冠良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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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