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3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生喜
代 理 人 廖展暉
債 務 人 盧錦雄
債 務 人 陳以民
債 務 人 盧冠良
一、債務人盧錦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貳萬
貳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
債務人陳以民、盧冠良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