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9712號
KSDV,96,促,69712,200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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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971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龐克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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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龐克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