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宏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寶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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