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799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一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謝朝榮即華碩服飾精品店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萬伍仟參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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